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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04日
13年旧案因诉讼时效起争议 法官融合“法理情”倾力解纠纷
  本报讯(通讯员杨婉娟)诉讼有时效,诚信无期限。3月28日,贵池区人民法院马衙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一起超诉讼时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从法理情多方发力促调解,用“背靠背+面对面”模式化纠纷,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余某和李某于2011年达成合作协议,由余某向李某提供铝型材等材料,李某因未能及时支付货款于2011年1月20日向余某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1000元,后由于空间及时间的阻隔,余某虽多次催要,但并未留存欠条,未能形成有效的诉讼时效中断,无奈于2024年3月1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完全具备调解基础,于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为了更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背靠背”沟通,一方面向余某解释《民法典》中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使其明白目前的被动地位,一方面对李某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期望他能以诚信化纠纷。随后本着减轻诉累原则,充分考虑双方利益,承办法官组织“面对面”交流,最终双方均表示愿意各退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当场清结。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法官提醒,在债务人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及时与债务人重新对账或主张权利,切莫等诉讼时效“过期”才想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