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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06月14日
长三角区域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
  记者6月7日从安徽省司法厅了解到,上海市司法局、江苏省司法厅、浙江省司法厅、安徽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旨在构建长三角区域特别是毗邻地区矛盾纠纷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平台,及时妥善化解毗邻地区矛盾纠纷。
  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建立矛盾纠纷调解协作机制的工作目标是,把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作为根本任务,采取隐患排查、抓早抓小、快速调处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发生,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毗邻地区长期和谐稳定。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定期会商机制,毗邻地区矛盾纠纷做到应调尽调,调解成功率力争达到80%以上,调解协议书履行率力争达到90%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四项机制。建立联系协调机制,成立长三角区域调解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面统筹联调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依托办公室设立各毗邻地区联合调解委员会,负责统筹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联调工作,联合调处跨界纠纷,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建立定期会商排查机制,针对毗邻地区矛盾纠纷的性质、成因、发展及变化的特点和规律,梳理出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别,建立健全不稳定因素联合排查机制,采取定期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毗邻地区矛盾纠纷专项大排查活动,切实加强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防范。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通过联调工作情况信息交流和通报机制,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长三角区域(毗邻地区)调解员、调解组织名册以及工作人员通讯录。毗邻地区联调组织要建立重大毗邻矛盾纠纷逐级上报备案制度。
  建立培训交流机制,长三角区域内省(市)司法厅(局)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工作业务技能和水平。建立长三角区域调解人员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到各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同时,对调解成功案件,根据纠纷难易,支持各联调组织落实“以案定补”补贴,逐步提高联调案件补贴标准。
  来源:《安徽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