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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5日
制售假药法不容赦 惩罚性赔偿没商量
  本报讯(通讯员柯志江)近日,贵池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就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药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根据相关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判令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依法承担以销售金额为基数的3倍赔偿金共计50余万元。现贵池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贵池区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贵池区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过程中发现,李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没有药品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中药材市场及药店购买中、西药,并自行将这些中西药混合、打粉、制丸,然后将加工后的药品装瓶、贴标,包装成“苗家中草(风湿)特效药”,销往省内及贵州、四川等地,查实销售金额17万余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贵池区检察院及时受理此案,主动对接侦查机关,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补充完善证据,为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打下坚实基础。
  据了解,该案的成功办理,是食品药品领域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体现,有力威慑了潜在的制假售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