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须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问:特别扶助标准执行多少?
答: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42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特别扶助对象,按人年均540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