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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同命不同价”难题亟待破解
□ 柯锐
 

据报道,陕西、湖南等地法院今年先后出台试行意见,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开展试点工作。此外,安徽、江苏、贵州等省份也进行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舆论认为,长期被人诟病的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终结。

“同命不同价”现象长期被公众诟病。但这种法律的制定背后有深厚的社会历史原因,那就是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带来的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巨大差异。在城乡户籍结构稳定、居民流动不畅的时候,如果一味强调“同命同价”,有可能因忽视了城乡生活成本差异而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但如今,城乡人口流动成为常态,城乡二元结构事实上已经松动。此时,再由城乡户籍判定收入从而计算赔偿数额,显然已失去了合理性。报道中各省出台试行意见,也是对这种社会结构变化的呼应和跟进。这将有助于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保障公平正义,也希望更多的地方借鉴这一做法。最终达成城乡居民法律地位的平等难以一蹴而就。法律是重要的一环,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只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等制度,加强户籍制度改革,才可能让全体城乡居民真正获得平等的保护。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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