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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公告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令),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请该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者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到市不动产中心窗口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注销。
  房屋征收地块四至范围:沿江路以南,东湖北路以西,翠柏北路以东,城北私营小区以北。
  特此公告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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