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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关于《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3年6月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陈学锋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是我市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往深里走、往心里走、往实里走的重要举措,实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

    (二)解决我市旅游垃圾治理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市是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核心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长三角旅游中心区城市之一,域内文化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但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的增多,旅游垃圾问题给生态环境保护和创造优美旅游环境带来压力。为回应社会关切,池州市人大常委会把《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列入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坚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根本,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三)细化上位法基本制度的客观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我市为解决实践中旅游垃圾存在的问题,规范和约束不文明的旅游行为,通过立法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丰富了我国旅游领域的立法体系,为我市文化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四)旅游垃圾源头治理方式转变的现实体现。《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市在立法上确认了旅游垃圾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方式的转变,为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低碳旅游方式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按照《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人常办〔2023〕2号)要求,市文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牵头起草《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送审稿)》)。

    二、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完成草案初稿。在深入了解基层旅游垃圾工作现状、问题基础上,完成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办法(草案)》初稿形成后,于5月8日至6月6日公开征求意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面向公众征集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三是开展学习调研。我局重点对上海市、厦门市、合肥市、黄山市等城市的垃圾管理法规和规章进行参考借鉴,前往九华山风景区、贵池区、石台县牯牛降风景区、安徽升金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地调研有关垃圾治理经验。四是召集专家论证和通过合法性审查。6月8日通过市委政法委池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月9日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6月12日,市司法局召集相关部门召开市政府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6月中上旬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送审稿)》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加强总体管理要求。确定了适用范围及旅游垃圾的定义,细化了政府各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统一了管理原则。

    (二)进一步发挥社会共同参与作用。加强了基层社会治理,通过新闻媒体、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推进属地网格化管理。实行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边界。对于不能明确责任人的,从制度上也予以了保障。

    (四)完善源头减量措施。针对旅游垃圾特点,制定源头减量具体措施。

    (五)规范旅游垃圾全过程管理。规范管理旅游垃圾的设施配置、投放、清理、处置环节,对于A级以上景区进一步提出了更高要求。

    (六)完善配套监督和检查措施。建立旅游垃圾管理奖励制度,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规范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遵守旅游垃圾管理的规定,为提升旅游垃圾管理水平和实效提供必要保障。

    以上说明连同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