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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关于《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10月26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军

市人大常委会

    8月24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梳理审议意见,会同民宗侨外工委和市文旅局、市行政执法局,邀请部分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参加,进行深入研究论证。9月上旬到10月上旬,两次实地调研,在石台县、九华山风景区模拟实施修改稿规定的措施,四次召开不同形式、层次的座谈、论证会,听取省立法专家和市、县、区、风景区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机构负责同志以及人大代表、旅游经营者的意见、建议,两次就法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部门职责等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和论证,在人大网站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多次组织论证修改,积极吸纳各方面意见。10月16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池州市旅游垃圾管理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0月17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报告。现将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草案修改稿的意见

    经梳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调研论证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一是合理界定法规适用范围;二是进一步充实细化主要管理部门职责;三是充实旅游垃圾分类的内容;四是完善罚则,增强实施刚性。

    二、论证修改内容

    表决稿共十六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体例结构。按照总则性规定、社会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责任人制度、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责任、举办活动旅游垃圾处置、投诉举报、罚则、施行时间等次序优化并调整排列条款。

    (二)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根据法规名称、内容相匹配的原则,规定适用于全市旅游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突出立法目的、宗旨。二是调整修改稿第十五条,将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与A级景区一并纳入作为重点管理区域,理由是:随着“旅游+”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和文旅业的持续融合发展,除A级景区外,我市的历史文化街区、省级以上乡村旅游重点村等逐渐成为游客旅游目的地且客流量较大,需要重点强化旅游垃圾管理,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认为,对这些区域不能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三是实地调研中发现,除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外,旅游服务经营也是旅游垃圾的重要产生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参考《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完善旅游垃圾的定义。(表决稿第二条、修改稿第十五条)

    (三)关于政府以及部门职责。一是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垃圾管理工作机制,将旅游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运转体系,加强和统筹旅游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二是细化压实行政执法、文旅等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三是扩大监管覆盖面,增加林业、水利部门作为旅游垃圾监管部门,并调整监管部门排列次序。(表决稿第四条)

    (四)关于社会参与。结合《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要求,完善新闻媒体宣传职责以及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参与的内容,推进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表决稿第五条)

    (五)关于管理责任人制度。一是完善市、县、乡等三级政府有关职责的规定,推动旅游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表决稿第六条)。二是增加规定“旅游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从制度上规范落实旅游垃圾管理责任;明确重点区域以及其他区域旅游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原则,因地制宜,同时体现属地责任、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等要求,完善旅游垃圾日常管理要求(表决稿第七条、第八条)。

    (六)关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责任。聚焦产生主体,提高规范管理的针对性。一是增加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依法履行源头减量义务,完善分类投放义务和禁止行为(表决稿第九条)。二是完善旅游经营者告知引导、提供便利和倡导提供绿色低碳旅游消费用品的规定(表决稿第十条)。三是完善旅游者减少使用产生旅游垃圾用品、优先选用替代产品的规定(表决稿第十条)。

    (七)关于分类管理。根据国家法律、省法规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完善旅游垃圾投放后的收集、运输、处理流程,统筹加强源头、过程、末端全过程分类闭环治理和管控。(表决稿第十三条)

    (八)关于法律责任。依据上位法,对不依法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旅游垃圾的行为增设罚则,完善对随意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填埋旅游垃圾行为的处罚,确保法规有效实施。(表决稿第十五条)

    (九)关于删除内容。立法依据已明确旅游垃圾管理适用的法律,删除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适用条款,符合“小快灵”立法的要求。(修改稿第十四条)

    此外,还对部分语句、文字、条款顺序作了修改、调整和完善。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结合省人大常委会会期及议程,根据工作安排,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4年1月1日。(表决稿第十六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