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A7版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12日
关于《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6月27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 市水利局局长 金泽吾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对《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作说明,请予审议。
  一、农村供水保障总体情况
  自2005年以来,我市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历经“十一五”人饮解困、“十二五”规模化发展、“十三五”巩固提升、“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农村供水保障朝着城乡供水一体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目前,全市共建成
  647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其中,规模水厂39处,城市管网延伸19处,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589处;分散式供水工程7312处。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7.4%,高于全省2个百分点、全国7个百分点,实现了农村供水村村通。
  二、《条例》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的需要。农村饮水安全事关广大农村群众的民生福祉,是巩固拓展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关系到城乡融合发展的质量。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始终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作为重大民生实事部署安排。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农村供水保障工作进行了再部署,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省级、市级部署,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二)维护广大农村群众最根本权益的刚性需求。民以食为天,食以水为先。喝上安全、稳定的“放心水”,是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和生活需求,是农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到2023年底,全市农村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贵池区、东至县部分区域实现了城乡供水一体化。农村供水保障水平的提升,极大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当前农村供水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突出,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迫切需要构建农村供水法制保障,通过立法来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三)实现高质量推动农村供水事业的制度保障。由于池州市地处皖南山区,农村供水区域发展不平衡,全市仍有分散供水工程,山丘区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小、管护难度大,干旱季节、节假日供水保障能力不足,部分村内管网跑冒滴漏现象突出,农村供水仍是一项长期、动态、复杂、艰巨的任务。只有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和刚性约束的法律法规,才能落实农村供水长期稳定的政策保障、完善资金投入机制、理清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从而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切实巩固住、维护好群众切身需要的农村供水建设成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和立法工作安排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要求,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三、相关政策
  202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要求“完善农村供水工程体系,有条件的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集中供水规模化,暂不具备条件的加强小型供水工程规范化建设改造,加强专业化管护,深入实施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2023年水利部出台了《加快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全过程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水利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夯实农村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供水基础”。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4年推进全市水利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建立健全长效管护体制机制,保障农村供水高标准供给、可持续运行”。
  从近期多层级相关政策出台,表明农村供水从饮水安全转向供水保障,让农村居民从“有水喝”变为“喝好水”。
  四、文件起草过程
  一是学习调研、草案拟定。围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管理、供水服务等环节,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法工委带队、市水利局参加赴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外地开展立法调研。2024年2月拟定初稿。二是公开征求意见。按照立法程序要求,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3月30日,市水利局在市政府网站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期间,书面征求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三是召集专家论证。2024年5月10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立法专家咨询论证会。经过反复修改、论证,最终形成《条例(草案)》。四是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分别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五是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5月22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五、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七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个方面:一是总则(六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立法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宣传教育等。二是规划与建设(九条)。主要对农村供水规划、建设、保护措施等作出规定。三是水源与水质(四条)。明确农村供水水源确定、应急水源、水源保护、水质监督。四是供水与用水(八条)。主要对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机制、供水单位职责、供水保障、有偿用水、节约用水、禁止行为等作出相关要求。五是保障与监督(六条)。主要规定了政策保障、维修养护经费保障、信息化赋能、应急预案、监督检查、举报制度等。六是法律责任(四条)。明确规定了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七是附则(二条)。对农村供水相关术语进行解释说明,规定本条例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