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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25日
关于《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5年7月1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4月2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改二稿予以肯定,同时也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认真梳理意见,会同农工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开展了深入研究论证,修改形成《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初稿)》(以下简称表决初稿)。6月上中旬,就表决初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市直、贵池区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同步书面征求市人大代表、市工商联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6月16日,再次修改完善。6月18日下午,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了统一审议,进一步完善,形成《池州市九华黄精产业发展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6月19日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一次主任会议报告。期间,法工委对总的征集到的80余条意见建议均进行了认真研究、积极吸纳。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表决稿共二十三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体例结构。围绕九华黄精生产、加工、经营、科研等活动,强化产业全链条要素保障,按照总则性规定、产业规划、种源保护、繁育种植、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服务保障、研发创新、市场主体培育、品牌保护运用、文化传承、人才支撑、金融服务、激励等次序重新排列条款。
  (二)关于总则性规定。一是进一步突出立法目的,删除“规范九华黄精产业的相关活动”表述(表决稿第一条)。二是优化九华黄精定义,规定“本条例所称九华黄精,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九华山山脉天然生长的多花黄精和使用该种种质资源繁育、种植的多花黄精,包括根、茎、叶、花、果实和种子、种苗”(表决稿第二条第二款)。三是强化政府职责,加大扶持力度,明确要求“制定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措施”(表决稿第四条)。四是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职责,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九华黄精加工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和九华黄精林下种植的监督管理服务等工作”(表决稿第五条)。
  (三)关于野生九华黄精保护。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增加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九华黄精资源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天然生长的九华黄精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等进行保护”的内容。(表决稿第七条)
  (四)关于种植规范。一是九华黄精的种植要求根据其作为农产品、食品、药材的不同用途而有所差异,目前国家质量管理规范限于中药材方面,未包含九华黄精的全部用途,因此删除“按照国家质量管理规范”表述。二是增加“ 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肥控草改土、病虫害绿色防控等技术”的内容,从种植源头体现绿色高效的基本原则。(表决稿第九条)
  (五)关于质量安全和品质保障。一是整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作为表决稿第十条,规定九华黄精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和如实记录、保存全程可追溯信息,并增加“质量安全”作为部门指导和检查的内容(表决稿第十条)。二是整合修改二稿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作为表决稿第十一条,并优化有关表述,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九华黄精生产、加工、仓储等标准化建设和检验检测规范化建设”(表决稿第十一条)。
  (六)关于产业集群集聚发展。整合修改二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作为表决稿第十二条,并将“建设九华黄精加工基地、产业园区和交易市场”的内容优化表述为“支持和推动九华黄精加工基地、销售地、集散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增加“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作为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促进主体。(表决稿第十二条)
  (七)关于市场主体。一是增加“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提升联农带农水平”的内容。二是鉴于“创新型企业”是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前提条件且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删除“创新型企业”表述。(表决稿第十五条)
  (八)关于人才支撑。进一步明确、充实九华黄精人才工作的具体内容,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九华黄精产业人才引进、培养、激励保障等机制,引导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表决稿第十八条)
  (九)关于金融服务。增加一款作为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特色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和促进九华黄精产业发展”。(表决稿第十九条)
  此外,表决稿还对部分语句、文字作了修改完善。
  二、未吸纳的意见
  部分审议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未吸纳到表决稿中。一是修改二稿第二条第一款的“生产”修改为“种植”。“生产”特指农业生产,包含了九华黄精种苗繁育和九华黄精种植、管理、采挖全过程,较“种植”范围更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表决稿仍作“生产”表述。二是修改二稿第十一条“保证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存在难度。该条是对九华黄精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的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并上升为法规规范,目前农业农村部门已制定推广了相关制式表格,且操作简便,应用较为成熟。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衔接九华黄精扩围等工作,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6年1月1日(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