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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2021全市消费维权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不合格烟花致人身伤害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日,青阳县朱备镇村民陶某在某花炮门市部购买烟花燃放时,烟花突然爆炸致眼睛受伤。陶某向青阳县消保委杨田分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权益。接诉后,经检查,某花炮门市部具备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抽取了部分产品委托进行检验,经检验该产品不合格,立即对该产品进行封存,并依法对某烟花门市部进行了行政处罚。消费者治疗结束,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多次调解达成协议:某花炮门市部支付陶某医疗费、营养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共计15万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由于经营者销售的烟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安全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陶某因燃放不合格烟花产品造成人身安全受到损害,因而有权要求赔偿。
  案例二优惠券兑换起纠纷消保委介入得解决
  案情简介:1月份,纪先生到东至县消保委投诉某超市,称其在该超市的促销活动中消费满一定金额后获得了两张优惠券,宣传海报上已写明:“60元优惠券在购买普通商品满100元可使用,40元优惠券在购买进口区域商品满118元可使用”。投诉人在购买进口商品满118元想使用40元优惠券时,商家告知优惠券上写明了“部分商品参与”,该产品不参与兑券。接诉后,东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前往调查,该超市负责人介绍,其查看了投诉人所购买的商品,其中一袋米饼是国产产品,进口商品的销售金额总额不满118元,因此导致优惠券无法使用。收银员在结算时错误地以优惠券上所写的“部分商品参与用券”为由拒绝兑换。随后,该负责人向投诉人道歉,并就优惠券的使用情况和投诉人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优惠券兑换纠纷。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商家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促销内容应当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例外商品、限制性条件等促销规则应当醒目明确;期限内的促销内容除了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变更,作出的优惠承诺应当履行;并且商家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网购家具纠纷维权案
  案情简介:3月15日,东至县消保委接到福建厦门朱先生的网络投诉,朱先生称从淘宝上找到东至县大渡口某家具有限公司网店,通过销售人员微信下了6万余元家具订单,实收家具缺少部分货品(价值8200元),且沙发、罗汉床存在质量问题,部分家具实物与手绘图误差较大。1月初发货至今,厂家仍未补发货品,对于其他售后问题搪塞拖延。东至县消保委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该家具公司以销售为主,自身不进行家具的生产制造加工,通过外购组织货源。被投诉企业负责人称把投诉人的要求发给了加工厂,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工作人员向被投诉企业负责人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多次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网络购物消费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规定,商家应当按照投诉人要求及时补发缺少家具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承担存在质量问题家具的更换、退货等责任。
  案例四遭遇“免费”旅游陷阱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3月23日,6位老年人来到贵池区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在某公司组织的免费旅游过程中,遭遇该公司虚假宣传,购买了大量产品,请求维权。经查,3月16日至19日,某公司在池州主城区举行安徽九华峰新产品宣传会,凡到达活动现场均可免费领取土鸡蛋10枚,在活动现场不销售任何产品。在19日的活动中,该公司工作人员宣称第二天带老年人去九华山、青阳免费旅游,免费供应中餐且每个参加的人都有大礼包赠送。但要求每人先交100元保证金且必须带至少2500元现金。3月20日,公司安排大巴载着120余人前往景区免费旅游,并在安徽九华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参观,在公司销售人员的宣传和诱导下,大部分老年人都“自愿”购买了九华峰黄精饮液等产品,花费2400至4000元不等。回家后,部分老年人感觉上当受骗,要求退货。经多次调解,最终该公司同意扣除相关费用(每人500元)后,为老年人退货退款。截至目前,共为20余名老年人退货退款,退款金额20000余元。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老年人消费维权案例。本案中,该公司利用老年人爱占小便宜的心理进行产品推销。在此,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购物、旅游、理财等方面,要多听取家人意见,不轻信广告宣传。
  案例五餐椅断裂摔伤人餐厅赔礼又赔金
  案情简介:2021年5月14日,程女士到东至县消保委投诉县城某餐饮店,称其母亲5月9日在该餐厅就餐时,因餐椅腿断裂导致其母亲摔跤,到医院检查结果是尾椎性骨折,要求商家予以赔偿。接诉后,东至县消保委工作人员对商家开展调查。经调解,商家向投诉人母亲赔礼道歉并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因餐椅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之规定,餐馆应当保证消费者就餐环境符合安全之要求,投诉人母亲因餐厅餐椅质量问题而受伤,有权要求餐厅进行赔偿,餐厅理应承担相关检查和医疗费用。
  案例六快递“迷途又返”维权案
  案情简介:5月24日,欧女士来到东至县消保委反映自己5月18日在东至县某快递公司邮寄医院就诊卡到合肥,网上信息显示快递5月20日到达合肥市某投递网点,但一直未送达收件人。经快递公司调查,显示该快递已丢件,现在自己要去合肥补办,故投诉要求该快递公司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合计800元。接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该快递公司负责人承认快递已经丢失,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自己只需按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费用赔偿消费者。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投诉人800元。次日,快递公司来电反映快递包裹因投递环节出错,现在正在送往合肥流转中心。但投诉人说自己已于5月24日中午补办了就诊卡,坚持要求赔偿800元。而快递公司表示快递没有丢失,最多赔偿延误费用。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做工作,商家最终同意赔偿投诉人前往合肥补办就诊卡所花费用合计5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快递服务类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快递服务》(YZ/T0128-2007)4.4条款“快递服务时限指快递服务组织从收寄开始,到第一次投递的时间间隔。除了与顾客有特殊约定(如偏远地区)外,服务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服务时限不超过72小时。”之规定,虽然该快递最终被找到,但因快递延误导致欧女士重新补办就诊卡,原就诊卡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关于赔偿标准,快递公司主张的“赔付三倍邮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物流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以提供个性化、限时送达商业服务为准则,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因此不适用未保价商品最高赔偿不超过邮费三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和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快递公司应对投诉人前往合肥补办就诊卡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给予赔偿。
  案例七预付卡退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6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唐某的投诉反映:其于2020年在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会员卡,并充值3万余元,现已离开池州市,与商家协商退还余额被拒。接诉后,贵池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调解,被投诉人提供了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投诉人消费记录凭证等。该协议上规定经双方签字后不予退款。后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达成协议,某美容美发店退还余额10200元,唐某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的预付式消费纠纷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之规定,该美容美发店通过设置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对消费者不公平。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商家理应予以支持。
  案例八家装板材质量问题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9月22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胡某投诉,称其于2021年7月在池州市百汇广场某板材店购买板材,板材出现开胶现象,而双方就维修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投诉请求维权。接诉后,贵池区局工作人员立即到现场检查,涉诉板材系被投诉人2021年初从正规渠道购进,就开胶现象,被投诉人称可能是受潮所致。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对开胶板材进行更换维修并保证后续不再出现类似情况,并赔偿投诉人相关损失5000元,投诉人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家装领域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被投诉人因贮存不当致使涉诉板材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投诉人财产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维修更换并补偿损失。
  案例九销售过期饮料维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11月,消费者刘某向石台县消保委投诉,反映在某水果店购买的2瓶维他牌柠檬茶(柠檬茶味茶饮料)已过保质期。接诉后,石台县消保委对被投诉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水果店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维他牌柠檬茶(柠檬茶味茶饮料)15瓶,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调解,被投诉人同意支付消费者800元赔偿金。同时,石台县市场监管局通过这次消费者投诉立案调查,对经营者进行了处罚。
  案例评析:该案例是一起因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引发的消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之规定,本案中,被投诉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理应向消费者赔偿损失并支付赔偿金。
  案例十学习机促销藏“陷阱”消保委倾心助维权
  案情简介:2021年10月,东至县消保委接到多起投诉,反映某商家在东至县新天地广场开展促销活动,以免费赠送学习机的方式诱导消费者高价购买学习卡和学习资料。
  接诉后,东至县消保委立即对被投诉商家开展调查,被投诉产品本身无问题,但该商家的销售隐藏“陷阱”:以免费赠送学习机的形式诱导消费,待消费者领取学习机后再要求消费者购买价值50元的学习卡,在消费者购买学习卡后,不待消费者同意即为消费者开通学习卡,并告知只需充值2600多元即可获得价值5000元的学习资料。因前来投诉的消费者并无商家销售的过程视频或录音,缺乏证明商家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工作人员依法对该起投诉进行调解。最终商家同意退还7名投诉人合计1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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