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2022年第三、第四季度贵池区非煤矿山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案件一:2022年6月27日12点54分,池州市琅河矿业工贸有限公司矿山+330m水平发生边坡坍塌,造成一名挖机工人受困,15点30分,受困人员救出。针对此事件,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先后安排监管人员,并邀请2名省市安全专家到该矿开展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存在以下主要问题:①矿山+245m~+330m道路内侧边坡偏陡,外侧边坡局部浮石未清理;②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包合同到期后,未见续签材料。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
该企业矿山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山负责人张恒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矿山负责人限期改正。
2、对该矿山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
以案释法:确保露天矿边坡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包括确定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矿山负责人报告。边坡的坡角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做好边坡管理及时,清理局部浮石是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
案件二:2022年7月19日,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到池州市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棠溪萤石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未按要求配备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该企业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以案释法: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样才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案件三:2022年10月25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灌口采石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批准的矿山整合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基建施工方案组织矿山建设施工,未按规定形成上山开拓运输道路和首采工作面,对+88平台矿体进行开采,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该企业矿山负责人邹忠国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
3、对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
以案释法: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的安全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也是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案件四:2022年10月11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到池州市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天湖方解石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安徽华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未对驻池州市鑫富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该企业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弥补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就是要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定期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的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分必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案件五:2022年10月19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凹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文未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具体问题为:1、矿体未按照贵应急函〔2022〕21号文件施工,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高。
2、矿体+180平台未设挡车数。
3、矿体开拓运输道路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建施工必须按施工方案建设。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文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张文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张文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山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安委办〔2016〕3号文和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风险与隐患也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动态关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缺失或出现了缺陷,则形成了隐患,风险度相应会提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值均会升高)。如果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得以治理,则风险度会随之降低。因此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
该企业矿山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矿山负责人张恒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矿山负责人限期改正。
2、对该矿山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
以案释法:确保露天矿边坡安全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包括确定合理的边坡参数,选择适当的开采技术和制定严格的边坡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应选派技术人员或有经验的工人专门负责边坡的管理工作,及时清除隐患,发现边坡有塌滑征兆时有权制止采剥作业,并向矿山负责人报告。边坡的坡角是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因素。做好边坡管理及时,清理局部浮石是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发包单位、出租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无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如何划分,作为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是其法定义务,不得通过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免除或者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协议中转嫁该义务的,相关条款无效。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各个承包、承租部分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仅要做好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还需要在各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生产安全以及整个项目、场所的生产安全;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每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只能负责其中的部分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难以对整个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因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由发包或者出租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这项义务有利于明确责任。
案件二:2022年7月19日,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到池州市恒昌矿业有限公司棠溪萤石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未按要求配备项目经理,未按规定要求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该企业违反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以案释法: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发包单位、出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当统一协调、管理。这样才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案件三:2022年10月25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池州市汇金矿业有限公司灌口采石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矿山未按批准的矿山整合技改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基建施工方案组织矿山建设施工,未按规定形成上山开拓运输道路和首采工作面,对+88平台矿体进行开采,存在“以采代建”现象。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和该企业矿山负责人邹忠国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停止建设。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拾万元)。
3、对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
以案释法:有关主管部门对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计,予以批准。矿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的安全设计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擅自更改设计文件。凡属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变更和调整的,都必须编制施工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这是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法定要求,也是保证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质量的基础,施工单位必须遵守。
案件四:2022年10月11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人员到池州市鑫富矿业有限公司天湖方解石矿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安徽华煤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未对驻池州市鑫富矿业有限公司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该企业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
以案释法: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通过安全检查,不断弥补管理漏洞,改善劳动作业环境,规范作业人员的行为,保证设备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安全生产检查就是要辨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漏洞和死角,定期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的安全检查,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和自我防范能力,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提高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十分必要。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由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企业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强化管理考核和严格奖惩等方式,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案件五:2022年10月19日,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到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凹山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池州市万隆矿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文未履行企业负责人职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具体问题为:1、矿体未按照贵应急函〔2022〕21号文件施工,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高。
2、矿体+180平台未设挡车数。
3、矿体开拓运输道路建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建施工必须按施工方案建设。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贵池区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文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张文限期改正。
2、对该企业矿山负责人张文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
以案释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矿山的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检查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双重预防机制被正式写入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在安委办〔2016〕3号文和安委办〔2016〕11号文中,已经非常明确地指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管控措施存在的隐患,保证风险的管控措施处于完好状态,就是对风险的管控。风险与隐患也不是相对独立的关系,而是相互依存的动态关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缺失或出现了缺陷,则形成了隐患,风险度相应会提高(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分值均会升高)。如果隐患不能及时得以治理,则很可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隐患得以治理,则风险度会随之降低。因此企业以及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
池州市贵池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