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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16日
关于《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6月20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军


市人大常委会:
  4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工委在市人大网站上全文刊登修改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发函(通知)征求人民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部门单位等意见,组织召开了7场次不同形式、层次、类别的征求意见座谈会,5次以“四不两直”方式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中心和部分园区以及企业调研,委托部分市直单位、律师事务所结合营商环境中痛点、难点进行研究,听取市、县职能部门单位、镇街、基层立法联系点以及省市县三级企业界人大代表、法律顾问、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了解不同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开发园区等的建议和诉求。5月27日,委托安徽大学法学院组织评估论证,省立法专家给予了全面指导。共收集意见建议220多条,积极研究吸纳,会同财经预算工委组织开展了4轮全面修改、10多次局部完善。期间2次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多次书面、电话、面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积极借鉴省内外兄弟市经验做法,研究细化有关条款。5月30日,市委常委会听取了条例制定情况汇报,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法工委组织修改后,6月1日再次书面征求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建议,6月12日上午,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当天下午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论证修改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一)进一步优化法规体例结构,完善规范性表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小快灵立法”的重要指示,落实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表决稿对体例结构作了相应调整。一是不再分章,并从四十四条压缩至三十条。二是上位法已有具体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表述。三是围绕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按照产业政策、规划、用地、用工、资金、服务、保障、奖惩的次序重新排列条款。四是对凡属于国家改革或者中央事权的事项,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审查意见,统一增加“按照国家规定”前提,如“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表决稿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二)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一是增加规定“政府主要负责人为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表决稿第三条)。二是围绕“池州企业家日”,增加规定政府“组织开展系列宣传、对话、奖励等活动,按照规定进行表彰”,真正体现政府尊重企业家价值,珍惜爱护优秀企业家(表决稿第四条)。三是鉴于部门工作属于政府工作范畴,对通篇涉及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及其有关部门”作删除处理,凸显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督促推进作用。
  (三)进一步改进市场主体服务举措,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务服务。一是统一规定市场主体证照事项“一网通办、一照准营、一码共享”,统一要求政务服务“应当聚焦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政务服务事项,实行一窗受理、集中审批、集成服务”(表决稿第六条、第十四条)。二是固化我市创优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探索建立上位法未规定但国家有政策或者我市有需要的制度,体现特色,如推行“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不动产登记费税一次收缴”等做法,“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结合我市实际,在工业项目之外增加“文旅”项目建筑物探索依法分幢、分层分割登记,“探索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审查机制”(表决稿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三是为了解决用工难和培养人才不足等突出问题,在明确强化人力资源保障的同时,规定“深化产教融合、工学一体,推进校企合作,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养与市场主体需求相适应的产业人才”(表决稿第八条)。四是为了完善融资支持,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定和完善企业上市挂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地方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有效落实国家差异化监管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表决稿第九条、第十二条)。五是针对中小企业反应的保证金管理、政府采购差别待遇等问题,规定“实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制定和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按照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表决稿第十条)。六是根据国家和省要求,对公用事业服务措施重新进行了表述(表决稿第十二条)。
  (四)进一步改进监管执法服务。一是增加规定“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监督分线“统一受理、限时办结、跟踪问效”工作制度,加强政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表决稿第二十条)。二是对照中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省法规等规定,细化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关于监管措施的规定,“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针对企业反映的行政执法频繁、标准不一等问题,增加“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建设集‘信用+融资+政务服务’于一体的信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增加行政执法推广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和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性手段的规定,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服务型执法,促进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表决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三是本着“对市场主体无事不扰”的原则,对修改稿第三十四条的内容调整作原则性规定,避免歧义和入企特殊情形罗列不尽(表决稿第二十四条)。四是针对中小微企业关于法律支持的需求,增加“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创新公共法律服务模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纠纷解决途径”的内容(表决稿第二十五条)。五是鉴于涉企强制措施评估涉及基本司法制度,属于国家专属立法范围,将修改稿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予以删除,此外将修改稿第七条关于考核奖惩、工作容错的内容分列两条予以规定(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五)整合修改稿中同类内容条款,修改完善后作为表决稿新的条款,并按照逻辑关系、立法技术规范等要求重新排序。具体为:合并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与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与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与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与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与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与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九条(表决稿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优化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依次调整为表决稿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六)关于其他删除内容。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政府职权范围内事项等内容,表决稿作了删除处理(修改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此外,还对部分语句、文字作了调整、修改和完善。
  二、未吸纳的意见
  一是增加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条款。鉴于宪法、监督法等已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有关监督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不再在本条例中重复规定。二是缩小“标准地”改革实施范围为园区。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认为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先行实施,待条件成熟,制度相对完善后,逐步扩大至全市其他区域,考虑立法必要的前瞻性,予以保留。三是删去政务服务事项中“当日办结”“即时办结”等具体时限规定。通过问询相关部门以及“四不两直”方式在办事大厅和部分企业了解的情况,“登记、交易、办税等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涉企登记当日办结,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即时办结”本省有要求,市场主体也有需求,我市实践中能做到,为了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落到实处,予以保留。
  按照设区的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期及议程安排,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于2023年10月1日(表决稿第三十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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