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刘保权
市人大常委会:
受市政府委托,现就《池州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背景依据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12月26日,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助力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需要。国家卫生城市是对一个城市卫生水平综合评价的最高荣誉,是一个城市综合功能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21)版》中要求“具有立法权的地方需有本地爱国卫生法规”,制定《条例》,将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三是解决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实际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进一步改善,但仍然存在一些影响城乡居民健康的问题,需要深刻认识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意义和科学内涵,推动爱国卫生运动重心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创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新局面。
为进一步规范爱国卫生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条例》草案。
二、起草过程
一是完成草案初稿。在深入了解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现状基础上,完成初稿。二是广泛征求意见。2023年1月28日至2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建议。三是开展学习调研。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教科文卫工委、市卫生健康委有关人员,赴淮南市和南昌市开展爱国卫生立法专题调研。四是召开征求意见会。3月17日,市政府召集市直有关部门讨论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意见。五是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3月14日,通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3月23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六是通过市政府常务会审议。3月28日,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计6章37条。第一章总则共计6条(第一条至第六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和定义,工作原则和保障。第二章机构与职责共计3条(第七条至第九条),明确我市爱国卫生工作体制,理清各级政府、爱卫会、爱卫会成员单位、基层爱卫主体及其他主体职责。第三章管理与规范共计19条(第十条至第二十八条),明确环境卫生重点场所综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景区景点管理、物业单位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以及控烟工作等管理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共计4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卫生创建和健康城市管理,以及爱卫会成员单位工作制度。第五章法律责任共计3条(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违反条例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共计2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七条),说明病媒生物概念和法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法规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