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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13日
关于《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及论证修改情况的报告
——2023年8月24日在池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军

  市人大常委会:

  6月2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工作予以肯定,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建议。会后,法工委邀请部分法律顾问参加,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等市直部门,研究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创城工作经验,对草案修改稿组织开展了两轮修改。8月中旬,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要求,立足实际需要,再次组织论证修改,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期间,两次书面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运用书面、电话、面谈等方式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学习借鉴其他市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有关条款。草案修改二稿形成后,召开市直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了市直部门和市人大代表等意见;发函(通知)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等意见,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法工委共对收集到的50余条意见建议进行逐一研究吸纳,修改形成《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表决初稿)》。8月17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再次完善,形成了《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8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主任会议听取了论证修改情况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论证修改内容

  目前表决稿共二十四条。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工作原则。鉴于“政府主导”包含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科学治理”包含预防为主、群防群治,为避免重复,对部门协作、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等原则作了删除处理(表决稿第三条)。

  (二)关于爱卫会和基层职责。一是考虑到明确爱卫会成员单位职责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事项,法规不宜规定,对有关表述作了删除处理。二是鉴于爱国卫生工作具有极强的群众性和社会性,需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作用,同时吸收我市基层爱国卫生工作的经验,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增加“推进基层网格化管理”的规定(表决稿第五条、第六条)。

  (三)关于爱国卫生月。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我市爱国卫生月制度于1989年建立,通过集中时间、力量组织活动,对强化全社会的大卫生观念,推动解决社会性卫生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新时代赋予了爱国卫生月引导群众养成并践行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等新内容。为了更好地动员全社会力量,推动群众养成文明健康习惯,增加设立爱国卫生月和集中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防治等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以及血吸虫病等地方病防治宣传工作的内容(表决稿第八条)。

  (四)关于环境卫生重点治理。对环境卫生区域、场所进行区分,并从我市实际出发,增加农村、旅游景区、易生病媒生物地下管网等作为重点区域,推进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表决稿第十条)。

  (五)关于学生在校期间体育活动。一是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代表提出增加学校开设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内容,且我市实践可以做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开设健康与教育课程”的规定;二是根据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有关规定,修改为“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的体育活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表决稿第十五条)。

  (六)关于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出示身份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是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等四类情形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购买烟草制品不在四类情形中;另外,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的情形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法规无权规定,因此删除“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内容(表决稿第十八条)。

  (七)关于文明餐饮。删除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已对文明餐饮有明确具体规定,《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也已就文明用餐、拒绝浪费、聚餐使用公筷公勺作出倡导性规定,且《池州市爱国卫生条例》更侧重公众健康保障方面(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条)。

  (八)关于名词解释。同市卫健委共同商研,参照全国爱卫会、原卫生部组织制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对“病媒生物”概念进行了完善(表决稿第二十三条)。

  此外,还对部分语句、文字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二、未吸纳的意见

  一是关于电子烟。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和不得使用自动售卖设备销售的范围应当增加电子烟。经研究,鉴于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界定为新型烟草制品,不再在烟草制品外增加电子烟。

  二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增加养犬、物业、文明行为等方面的表述,考虑到我市出台的《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已对上述内容作出专门规范,不再在本条例中重复规定。

  按照设区市法规批准时限有关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期及议程安排,法规实施时间拟定为2023年11月1日(表决稿第二十四条)。

  法制委认为,表决稿比较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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