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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3年07月13日
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涵盖以下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食品安全标准根据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生产企业可制定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但必须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不断构建和完善以国家标准为框架、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主体,截至2022年11月,已发布147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等食品安全通用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产品标准,以及生产经营规范标准、检验方法与规程等。目前常用的通用标准有:GB2760、GB2761、GB2762、GB2763、GB29921、GB7718、GB28050、GB1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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